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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大法”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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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中国准备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起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从开始起草到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变化,曾三次起草,三次命名。至于修改的次数就很难统计清楚了。

194811月25日,中共中央与各民主人士达成的《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的协议》规定,新政协应讨论和决定两项重要问题:“一为共同纲领问题,一为如何建立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问题。共同纲领由筹备会起草,中共中央已在起草一个草案”。这是正式使用“共同纲领”一词较早的文献。其中所说“中共中央已在起草一个草案”,即指中共中央第一次起草的《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

《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第一稿是在李维汉主持下,1948年10月27日写出的,然后上报周恩来,周恩来又通过中央办公厅分送刘少奇、朱德、陆定一、胡乔木、齐燕铭、李维汉等人审阅。该稿除简短的序言外,分总则、政治、军事、土地改革、经济财政、文化教育、社会政策、少数民族、华侨、外交等十部分,共46条。

这个草稿的着重点是在“人民民主革命”方面,按照李维汉给周恩来的信的说法,稿子是“勉强凑来”,意即比较粗糙,但它还是把即将诞生的新中国应实行的最基本的纲领、政策规定了出来。如它规定:纲领的基本原则,即新政协各成员“共同奋斗的准则”是“新民主主义亦即革命三民主义”;“人民为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出自人民大众,属于人民大众”;“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各级政权的构成,不采取资产阶级民主的三权鼎立制,而采取人民民主的民主集中制”;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没收官僚资本归国家所有,“国有经济为全部国民经济的领导成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应定为全部国民经济建设的总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工业,争取若干年内“使中国由农业国地位上升到工业国地位”,“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与教育”;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民族自治区等。这些规定,反映了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新民主主义的立国思想,因此大都为后来各个稿本所采纳。

同年11月,《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形成第二稿。第二稿的结构不同于第一稿,它分为人民解放战争的历史任务、建立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基本纲领、战时具体纲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叙述人民解放战争的历程、主要经验及其要完成的推翻三大敌人和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历史任务,号召全国人民“继续支持人民解放战争直至解放全中国的彻底胜利”。第二部分规定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新民主主义的性质以及它的国家构成、政权构成、经济构成、文化教育、外交政策。第三部分就全力支援人民解放战争、巩固人民解放区、建立临时中央政府三个方面,做出34条规定。

这一稿对成立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程序,作了新的规定。1949年发布“五一口号”时提出由政协“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在哈尔滨的民主人士讨论中共中央提出的关于召开新政协诸问题的协议草案时,对如何成立中央政府一项,产生了不同意见,有人主张新政协即等于临时人民代表会议,即可产生临时中央政府。中共中央赞同这种意见,在11月3日给东北局指示电中说,依据目前形势的发展,临时中央人民政府有很大可能不需经全国临时人民代表会议,即经由新政协会议产生。这一稿明确规定:由新政协直接选举临时中央政府。随后,1948年12月30日,毛泽东在为新华社写的新年献词《将革命进行到底》中宣布:1949年将要召集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以完成人民革命任务为目标的政治协商会议,“宣告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成立,并组成共和国的中央政府。”1949年1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相应决议。这样,关于政协的使命,又有了新的规定。

这一稿明显地带有宣言的性质,是宣言与纲领相结合的一个文件。同第一稿相比,它更着重于战时任务的规定。1949年2月27日,周恩来对该稿作文字修改,把它同《关于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的协议》、《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草案》、《参加新政协筹备会各单位民主人士候选名单》、《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组织大纲草案》一起编印成册,名为《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有关文件》。

中共中央起草纲领草案的同时,在香港的各民主党派也展开了有关纲领问题的讨论。围绕要不要以“新民主主义”作为建国指导原则问题,出现了多种意见。除大多数人赞成“新民主主义”外,有人主张用“革命的三民主义”,有人主张用“人民民主主义”,有人主张用不加“新”字的“民主主义”。个别人还拟定了与共产党讨价还价的“纲领”。为了推动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进一步统一思想,更加坚定地站到新民主主义立场上来,并解除他们之中某些人对共产党和人民革命的一些疑虑,党中央做了大量工作。

1949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对待民主人士的指示》,指出,我党对待已经到达解放区的民主人士的方针,应该是以彻底坦白与诚恳的态度,向他们解释政治的及有关党的政策的一切问题,积极地教育与争取他们。对政策问题,均予以正面解答,不加回避;对政策实行的情况,亦应据实相告。中共中央的指示还要求,由我党各部门的负责同志作有关战争、军事政策、政权、土改、外交、经济、文化教育、妇运等方面的报告,以及通过举行座谈会、同我党负责人谈话、进行日常接触和交谈、组织参观、提供学习材料和资料、关心生活及健康等方式,做民主人士的工作。当时不少部门的负责人都作过报告,胡乔木曾向到达李家庄的民主人士作关于“新民主主义的文化政策”的报告。毛泽东同许多著名民主人士都有书信往来或直接交谈。他写的1949年新年献词《将革命进行到底》和宣布同国民党谈判八项条件的《关于时局的声明》,更对广大民主人士提高认识起了推动作用。

在毛泽东的直接关怀下,到达解放区的民主人士55人于1949年l月22日发表《我们对时局的意见》,表示完全赞同中共的立场,其中说:“全国真正为民主革命而努力的人士,必能一致努力,务使人民民主阵线之内,决无反对派立足之余地,亦决不容许有所谓中间路线之存在”。对毛泽东提出的“真正的人民民主和平的八项条件”,“彻底支持”。“在人民解放战争进行中愿在中共领导下,献其绵薄,共策进行,以期中国人民民主革命之迅速成功,独立、自由、和平、幸福的新中国之早日实现。”

大体说来,从1948年中共发布“五一口号”到1949年春,由于各种因素的推动,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中的绝大多数人,在彻底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和建立新民主主义中国这两个基本问题上,与共产党取得了共识。这为《共同纲领》的正式制定,创造了必要的前提。

1949年3月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和6月底毛泽东发表的文章《论人民民主专政》,进一步丰富了中国共产党有关革命和建国的理论,从而也就为共同纲领的制定奠定了更加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政策基础.

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根据中国的经济状况阐述了我党的经济政策,指出新中国的经济主要由五种成份构成,“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七届二中全会后,毛泽东又提出“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经济方针,以此照顾四面八方的利益,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五种经济成份”理论和“四面八方”政策,构成了共同纲领中经济政策的基本内容。

在《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两篇著作中,毛泽东已详细讨论过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基本原则。1948年1月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的党内指示中又明确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政权”。所谓人民大众,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各级政府。6月,中共中央宣传部的一个文件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此后,毛泽东在1948年9月政治局扩大会议和1949年3月七届一中全会、尤其是在《论人民民主专政》文章中,对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必然性及这一理论的各个方面,作了充分阐述。他指出: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们的基本经验、基本纲领。这个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反动派实行专政,这两个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它的任务,是使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进到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毛泽东的这些思想,澄清了当时在新中国政权性质问题上仍然存在的模糊认识,构成了共同纲领中有关政权部分的主要内容。

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是中国革命的主要法宝之一。到人民解放战争后期,统一战线达到了空前广阔的规模,并已集合在新民主主义的旗帜之下。新政协就是它的最好的组织形式。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为了革命的彻底胜利和新中国的建设事业,“我党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必须在全党思想上和工作上确定下来,我们必须把党外大多数民主人士看成和自己的干部一样,同他们诚恳地坦白地商量和解决那些必须商量和解决的问题,给他们工作做,使他们在工作岗位上有职有权,使他们在工作上做出成绩来。”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反对右的迁就主义和‘左’的关门主义或敷衍主义两种倾向,而采取完全正确的态度。”正是出于这样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认为,不仅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政协全体会议将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而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政协也将作为政权以外的统一战线组织长期存在,对政权机关起着参谋、协商和推动作用。共同纲领关于政协地位的规定,就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思想的具体体现。

1949年6月15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成立,筹备会由23个单位、131人组成,以毛泽东同志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常委会下设六个小组,分别进行各项筹备工作。每组均为自愿报名参加。负责起草共同纲领的是第三小组,由周恩来、许德珩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组员有陈劭先、章伯钧、章乃器、李达、许广平、季方(严信民代)、沈志远、许宝驹、陈此生、黄鼎臣、彭德怀(罗瑞卿代)、朱学范、张晔、李烛尘、侯外庐、邓初民、廖承志、邓颖超、谢邦定、周建人、杨静仁、费振东。

6月18日,第三小组成立。周恩来在成立会上说明了起草共同纲领工作的重要性及以往工作的情况。他说:起草共同纲领,任务繁重。这个纲领决定联合政府的产生,也是各党派各团体合作的基础。去年在哈尔滨的各党派代表曾委托中共方面拟定一个草案,中共方面也曾两度起草。但去年工作重心在动员一切力量参加和支援解放战争,而现在的重点却在建设新民主主义中国及肃清反动残余,这是长期性的工作,因此,中共方面第二次草稿也已不适用,必须根据新的形势的需要重新起草。会议决定委托中共方面再次草拟初稿,而小组成员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分为政治法律、财政经济、国防外交、文化教育、其他(包括华侨、少数民族、群众团体、宗教等问题)五个分组进行讨论和拟定具体条文,供起草人参考。参加新政协筹备会的各单位、各代表及第三小组各成员亦可提出自己的书面意见。至7月上旬,各分组均拟就了具体条文。

中共方面第三次草拟初稿,仍在周恩来领导下进行,胡乔木参加了部分工作。大约过了两个月时间,写出一个草案初稿。由于我们所要建立的新中国是一个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国家,所以把题目定为《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8月22日,周恩来将草案初稿送交毛泽东审阅。毛泽东仔细阅读了这份初稿,并对其中的一些段落作了删改,重新改写了几段文字。

这份《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案初稿,除简短的序言外,分一般纲领和具体纲领两大部分。同前述《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相比,它删除了“人民解放战争的历史任务”一部分,在具体条文的规定上,增添了不少新的内容。一般纲领中规定:参加政治协商会议的各个单位,要以“奉行新民主主义”作为“长期合作的政治基础”,新民主主义是“统一战线的纲领”;“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及中国境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期间,既不是一个阶级专政,也不是一党独占政府”,而应是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在新民主主义纲领之下的联合政府。此外规定了“新民主主义的国防”、“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新民主主义的文化”、“新民主主义的国际关系”。具体纲领部分,按“解放全中国”、“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国防”、“外交侨务”六个方面,共列45条。这份草案初稿,构成了此后不久正式提出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的基础。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政协会议名称的变更问题。最初,在1948年中共中央发布的“五一口号”和其他一些文件中,沿用了1946年使用过的“政治协商会议”的名称。但这将是在新的形势下召开的具有新的性质、新的阵容、完成新的历史使命的会议,所以,便很快采用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的提法。待1949年6月新政协筹备会成立,新政协组织法起草小组首先感到只以一个“新”字来区别于旧政协,并不够确切。第一,旧政协包括国民党在内,新政协排除了国民党反动派;第二,新政协虽然沿用“政治协商会议”这一名称,但它并不完全发源于旧政协,它是百年来民族民主革命特别是30年来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成果,是中共历来倡导的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第三,新政协就其参加成份来说,已具有了全国人民代表会议的性质,名称与实际应该相符;第四,政治协商会议是长期存在的、固定的统一战线的组织,它的名称也应该是正式的、固定的。因此,应把“新政治协商会议”改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8月22日完成的《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案初稿,已开始使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名称。随后,周恩来把这一意见提交筹备会常委会讨论,得到常委们的赞同。毛泽东也曾就这一名称问题,同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进行协商,取得了一致意见。到9月17日筹备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时,正式将新政协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进入1949年9月以后,共同纲领的起草工作进入最后阶段。纲领的名称随着政协名称的变动而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结构也做了改动,不再分一般纲领和具体纲领,而是在序言之后平列七章。这已是第三次起草。在这个阶段,毛泽东直接参加了各次过程稿的修改工作。

根据胡乔木的记忆,并查阅有关档案材料,从9月3~13日,毛泽东至少对草案稿进行了4次细心修改,改动总计有200余处。不仅如此,他还亲自校对和督促印刷。9月3日,他写便条给胡乔木,“乔木:纲领共印三十份,全部交我,希望今晚十点左右交来。题应是《共同纲领》”。当把框架基本定型并第一次正式称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草案稿送到他那里以后,他立即动笔逐字、逐句、逐段修改,并在竖写的题目右侧亲笔加上“(一九四九年九月五日,初稿)”的字样。9月5日晚,胡乔木把毛泽东修改后的稿本送去付印,不一会儿,又接到毛泽东的便条指示,“乔木:今晚付印的纲领,请先送清样给我校对一次,然后付印”。第二天,他把校对过的清样交下,指示:“照此改正,印成小册子一千本”。他在改过9月11日稿后又批示,“乔木:即刻印一百份,于下午六时左右送交勤政殿齐燕铭同志,但不要拆版,俟起草小组修正后,再印1000份”。

总之,纲领最后阶段的修改和印制工作,都是在毛泽东直接参与和细心指导下进行的。他夜以继日地工作,他身边的工作人员也随时配合。他的工作当然远远不止修改共同纲领一项,胡乔木也还有其他多项文字工作要做,睡眠时间都很少。毛泽东特别关注胡乔木的身体健康。就在9月3日的那张便条上,他特意嘱咐:“你应注意睡眠”。这虽然是很难做到的事,但仍表明了领袖对身边工作人员的关怀。

共同纲领最后阶段的修改,是同筹备会及所有出席代表的讨论结合一起进行的。从中共方面正式提出草案初稿,到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共经过了七次讨论,由到达北平的全体政协代表分组讨论两次,纲领起草小组讨论三次,筹备会常委会讨论两次。此外,政协各参加单位还组织各自成员进行了讨论。代表们字斟句酌,反复推敲,畅所欲言,互相商讨,真正做到了集思广益。讨论中提出的修改意见,有的被采纳或基本被采纳,有的为进一步修改提供了参考,有的当场进行了热烈讨论。至于提出的意见究竟有多少条,是很难统计清楚的。这里只举出几个至今印象很深的例子。

关于国名及国名简称问题。本来,在发出新政协号召前后,在中共文件和领导人的著作中,即多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法(《新民主主义论》中称“中华民主共和国”),如1948年1月18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指示《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2月15日完稿的《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8月1日毛泽东复香港各民主党派与民主人士电等,都把新中国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是,随后在10月上旬提出、11月25日达成协议的《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及随之起草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组织大纲草案》中,又改用“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名称,直至新政协筹备会召开。筹备会期间,黄炎培、张志让等主张用“中华人民民主国”,张奚若等主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后决定采用后一种意见。

引起热烈争论的,倒不是国名的确定问题,而是国名的简称问题。最初起草的《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组织大纲草案》中有“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简称中华民国”一条,筹备会召开后,该大纲草案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简称一说仍旧保留着。代表们对要不要保留这个简称及是否把简称写入共同纲领之中,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争论。一些代表主张,不仅在政府组织法中应注明“简称中华民国”,而且要把这一简称写入共同纲领,因为共同纲领要具有照顾统一战线中各个组织的意义,应该沿用习惯了的称呼。更多的代表认为,不应简称“中华民国”,因为“中华民国”并不是一个简称,而是代表旧中国统治的一切,反动派标榜“中华民国”,而人民对它已发生反感,人民的新中国是新民主主义的,不能与之混同,如果要用简称,就简称“中国”。还有的代表主张,既不应简称“中华民国”,也不必在纲领条文中注明简称“中国”,因“中国”是习惯用法,不是简称。最后,所有政协文件均没有写简称。

关于社会主义目标问题。一部分代表认为,既然我们将来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那就应该在纲领中把这一目标写出来,以使全国人民了解到未来社会的远景以及共同奋斗的最终目标。另一些代表则认为,在今天的政协中提出社会主义问题还为时过早,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以不写社会主义为好。而且,新民主主义本身就预示着社会主义方向。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支持后一种意见,刘少奇、周恩来都在大会上对这一问题作了说明。这里基本的原因是:第一,共同纲领是属于国家政权在现阶段的施政纲领,是从客观实际出发,为现阶段需要而制定的,它不应去描绘现阶段尚不能实现的理想。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人民的任务就是建设新民主主义,如在共同纲领中过早地写进社会主义目标,就很容易混淆现阶段的实际步骤与将来的理想。第二,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是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对新民主主义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制定的,要把共产党的第二步奋斗目标——社会主义写进国家的基本文件中,也必须经过一个解释、宣传和实践的过程,只有全国人民通过实践认识到这是唯一的最好的前途,才会真正承认它,并愿意为它而奋斗。所以暂时不写上社会主义目标,并不是否定它,而是更加郑重地看待它。第三,纲领的经济部分已实际保证了向社会主义前途迈进。

关于“爱国民主分子”问题。有的代表提出,序言里“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一句中的“爱国民主分子”应删去,因为这里讲的是阶级,爱国民主分子也属于四个阶级之内。刘少奇在参加小组讨论中对此作了解释:有些爱国民主分子不属于四个阶级,例如地主、官僚资产阶级中之开明分子,单独提出“爱国民主分子”,是给他们开门,让他们进来。

关于“人身自由”问题。纲领初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其中未提“人身自由”。许多代表对此提出意见,认为人身自由是最根本的自由,如无人身自由,其他自由都将谈不到,因此必须在各种自由权之中加入人身自由一项。这一意见在下一个印稿中即被采纳。

关于苏联问题。有的产业界的代表出于同外国做生意的考虑,认为关于外交政策的条文不必突出联合苏联的内容。这一意见未得到响应。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三个国民党民主派的政协代表就这个问题专门进行了讨论,他们的意见是:“本党十三年改组时提出联合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就是指的苏联,今天应明确地说出来”,“联苏的口号是非公开提出不可”。纲领草案遂保留了“首先联合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各被压迫民族”的条文。

除这几点以外,代表们提出的修改意见还有许多。如在第二章“政权机构”开头一条应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属于全国人民”;政协组织成份中的“知识界”应改为“知识分子”;“反对贪污、浪费”的提法太轻,应改为肃清(或严惩、根绝)贪污、严禁浪费;调剂五种经济成份的关系,应加上金融政策、技术政策两个方面;等等。这些意见基本被后来的修改稿所采纳。另有一些建议,如文字改革、对日和约等,均属不是现在所能做到和不必即行准备去做的事项,故没有列入条文。

经各方反复讨论和毛泽东多次修改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于1949年9月17日为政协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所接受。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开幕。9月22日,周恩来就纲领草案起草的经过向大会作报告。大会组成包括共同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在内的六个分组委员会,以最后完成各项文件的起草工作。共同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由出席政协的45个单位和特邀代表中派人组成,中共方面为周恩来。45个单位中,只有民盟派出章伯钧、罗隆基两人,其他均为一人。28日,政协各单位及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分别举行会议,对纲领草案作最后一次讨论。至本日,整理委员会又收到代表意见21件,经讨论,除对9月20日印稿中的不正规字体加以规整和增添一处标点外,全体一致通过并保存原文送交大会主席团。29日,政协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0月1日,刚刚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毛泽东发布公告,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本政府的施政方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分序言和总纲、政权机构、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七章,总计60条,7000余字。这个纲领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的施政准则。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政权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目标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它给新中国制定了政权机构、军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的总原则。它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广泛的民主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纲领的制定和通过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最低纲领即新民主主义纲领,已被集中代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阶级、各少数民族、海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意志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一致接受,成为新中国的建设蓝图。

第七章筹备开国的日日夜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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